余 姚 市 人民政府会展工
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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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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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姚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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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会办发〔2015〕2号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会展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5〕3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会展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下列符合政策的会展项目,依据余党发〔2015〕34号文件精神分别给予补助。
一、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区域性品牌以上专业会展项目,展览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有效客商人数等展会效果均比上届正增长的,按每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同一会展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 5 年。
具体补助标准及要求:
1、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含)—399只、400(含)—599只、600(含)—799只、800只(含)及以上的,每只展位分别补助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
2、展会效果评估以有效客商人数为主,有效客商人数比较时按本次展会每个标准展位平均数(即总参观人次除以总展位数)与上一届进行比较要求实现正增长,同时结合展会的统计意向成交数量、参展商满意度等指标,综合效果也要求实现正增长(首次在余姚举办的展会除外)。
二、对新引进的进口商品、文化艺术等会展项目,展览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按每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 300 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会展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 3 年。
具体补助标准及要求:
1、展览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按其国际标准展位数200(含)—399只的每只展位补助200元,400(含)及以上的,每只展位补助300元。
2、要求补助的进口商品、文化艺术等会展项目应得到商务、宣传文化等部门认可且新引进的,所参展企业或商品有一定档次且对我市消费有一定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展览项目。
三、对当年在我市举办的未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高端会议(论坛),参会人数在 100 人以上(国际性会议参会外宾人数在 30 人以上)且会议天数在 2 天以上的,按会议期间产生的会务费用(指餐饮费、住宿费、场地费)的 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具体补助标准及要求:
1、给予补助的餐饮费、住宿费和场地费均指在会议期间并根据会务安排在相应地点发生的费用。
2、要求补助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高端会议(论坛)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参与组织筹办且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承办的,在相应行业或专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研讨会议、社团会议、公益性或技术性论坛等商务活动性会议(论坛)和学术性会议(论坛)。
第二条 展览、会议(论坛)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补助资金申请。凡符合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办展(会)单位和引进单位,在展览或会议举办前30日内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展览、会议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应填写《余姚市申报财政补助展览项目情况调查申请表》或《余姚市申报财政补助会议(论坛)情况调查申请表》。
二、情况核实。展览、会议(论坛)举办期间,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派员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现场情况实地核实,确认其展会规模、内容等相关情况。
三、补助资金申报。展览结束后15日内申请单位应根据相关项目情况填写申报表(《余姚市展览项目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或《余姚市会议(论坛)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条 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展览项目补助需提供的材料:1、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首次申请的展览项目需提供);2、有关部门同意办展批文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展会总体方案、布展平面图(注明每家企业参展面积及在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参展企业名单及参展面积汇总表、招商招展手册;4、证明参展企业展览面积的相关材料(包括参展企业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其他等同效力的文件资料);5、展会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或收据复印件;6、证明有效客商人数的其他专业机构提供的观众人数报告或相关展会评估报告7、展会书面总结、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会议(论坛)项目补助需提供的材料:1、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首次申请的会议(论坛)项目需提供〕;2、有关部门同意举办会议(论坛)批文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会议(论坛)总体方案、会议(论坛)议程安排、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情况、会议(论坛)宣传册; 4、会议(论坛)书面总结及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5、会议(论坛)实际产生的会务费用(餐饮费、住宿费、场地费)明细及相关合同票务复印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关于区域性品牌以上专业会展项目、国际标准展位、市场化运作方式等概念的界定。
一、区域性品牌以上专业会展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和专业领域内有着较强影响力和较大知名度,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组织举办的为制造业、商业等行业提供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为主的专业性展览会。
二、国际标准展位:会展专用词汇之一,是指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而设计制作的展位,规格为3.0m×3.0m×2.5m。国际标准展位的个数可由展示面积除以9㎡或展览面积除以20㎡计算得出。
三、市场化运作方式:是指该会展项目在实施当年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政府财政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赞助,会展项目由主(承)办单位按市场需求和运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 政策资金拨付兑现。市会展办一般在当年年底前把申报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提出申报的并符合条件的展会或单位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拨付兑现。政策兑现以市委文件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标准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补助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级市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也作相应调整。